组织幼女卖淫
2012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张某、王某、陈某、李某四人以强迫的方式威逼多名少女在吉安县等地的宾馆及桑拿中心从事卖淫活动,其中两名少女为未满14周岁,他们将消费分为两个等级共客人选择。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中,四人有明确的分工,期间四人共获利11万元。经查,被告人王某、陈某还曾对一名逃跑的女孩实施殴打。
组织卖淫罪如何处罚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陈某、李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四被告人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且强迫多人卖淫,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系组织者之一,虽未实施殴打行为,但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初犯,依法减轻处罚。
2012年11月15日,吉安市吉州区法院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等四名被告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八年不等,并分处5000元至2000元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