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内容有哪些
上诉不加刑是指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何好处
1、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3、有利于促使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加强责任心,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同时也可使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仅仅是法院的问题,而且有些也与侦查、公诉有关。有的确有错误而检察机关却没有发现和提出抗诉的一审判决可以被二审法院纠正,检察机关就可以从二审判决的结果中总结公诉和抗诉的经验和教训,对确有错误而对被告人判刑失当的判决及时提出抗诉,以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