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的特点有哪些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可谓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与内容:
1.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故管制不同于免予刑罚处罚。限制自由的内容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对犯罪人的劳动报酬不得进行限制,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3.具有一定期限,即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二、拘役的特点有哪些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1.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3.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