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罪可以为哪几类
一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具有一个犯罪构成或法律上规定按一罪处理的犯罪行为,一罪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一)单纯的一罪,也叫典型的一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形式,实施的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二)实质的一罪。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三)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去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四)判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作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二、数罪可以分为哪几类
(一)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
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是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充足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为标准,对数罪所作的分类。实质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或相对独立之罪的犯罪形态。想象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仅充足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但其犯罪事实又几近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区分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的意义为:其一,有助于确定各种罪数形态的罪数本质,并从复杂的罪数形态中区分出属于实质数罪的犯罪形态 (特别是非并罚的实质数罪),从而为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的不同处断原则奠定必要的基础。其二,从复杂的罪数形态中分辨出实质数罪,实际就是为数罪并罚确定了基本的适用对象。换言之,实质数罪并非等同于并罚的数罪,而并罚的数罪必须是实质数罪。除例外的实质数罪(如牵连犯等犯罪形态),实质数罪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必然是实行数罪并罚。
(二)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是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甭一致,表现在法律特征上,就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否相同。
区分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的意义在于:其一,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都是实质数罪的基本形式。不能因数罪的性质是否有别,而甭认其中任何一种数罪作为实质数罪的法律地位。其二,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均可被分为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其三,在相同的法律条件下,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被纳入并罚范围的机会并不均等。换言之,在一定的法律条件下,对于异种数罪必须予以并罚,而对于同种数罪则无须实行并罚。
(三)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是以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构成的实质数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并罚的数罪足括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并罚的实质数罪。非并罚的数罪是指无需予以并罚而应对其适用相应处断原则的实质数罪。区分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的主要意义在于:明辨实质数罪中应予并罚的数罪范围,针对非并罚的实质数罪(包括其中的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如牵连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确定与之相应的处断原则。
(四)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区分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的意义在于:明确应予并罚的数罪实际发生的时间条件,对发生于不同阶段或法律条件下的数罪依法适用相应的法定并罚规则(包括并罚的数罪性质和并罚的具体万法),决定应予执行的刑罚。
总之,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对于同犯罪作斗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有效保护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们权利和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