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罪有哪些
(一)刑讯逼供罪
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
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立案。
(三)报复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批评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
3、报复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报复陷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或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强制手段,干涉他人正当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
2、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
3、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或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民族纠纷的;
4、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伪证罪
在、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