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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罪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52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罪有哪些

(一)刑讯逼供罪

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

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立案。

(三)报复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批评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

3、报复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报复陷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或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强制手段,干涉他人正当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

2、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

3、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或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民族纠纷的;

4、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伪证罪

在、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区分间谍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是间谍组织而认为是一般组织从而予以加入,事后发现是间谍组织又主动退出;或者不知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当发现自己所接受的是间谍组织所派遣的任务时拒绝执行的,都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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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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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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