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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认为遭白眼冲动伤人,寻衅滋事者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4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少年认为遭白眼冲动伤人

十八岁的陕西少年姚某在北京求学。2011年12月23日晚饭时间,在学校食堂门口,着急去食堂吃饭的向某差点撞到姚某和同伴,向某看了姚某两人一眼后便想绕开两人进门,姚某见向某瞪了自己一眼,认为遭到白眼,一时气不过一拳打伤向某面部,致其轻伤。案发后,姚某离开学校后在家人劝说下投案。

寻衅滋事者如何处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姚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姚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姚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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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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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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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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