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认为遭白眼冲动伤人
十八岁的陕西少年姚某在北京求学。2011年12月23日晚饭时间,在学校食堂门口,着急去食堂吃饭的向某差点撞到姚某和同伴,向某看了姚某两人一眼后便想绕开两人进门,姚某见向某瞪了自己一眼,认为遭到白眼,一时气不过一拳打伤向某面部,致其轻伤。案发后,姚某离开学校后在家人劝说下投案。
寻衅滋事者如何处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姚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姚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姚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