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无证采矿
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初,被告人简某堂、简某琳等人擅自在永定县培丰镇无证开采一铁矿。2006年6月至2007年3月,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培丰镇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在非法开采期间先后多次责令其停止开采,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几被告人仍拒不停止开采。2007年3月初,被告人简某堂、简某琳还将该铁矿承包给被告人罗某华非法开采,市公安局等执法部门于2007年6月4日当场查获,该矿才停止开采。经认定,被告人简某堂、简某琳、罗某华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总计为48万余元。
非法采矿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简某堂、简某琳、罗某华、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经永定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多次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被告人罗某华参与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8万余元,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鉴定被告人简某堂、简某琳参与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到48万余元,被告人简某堂、简某琳、罗某华三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最终,永定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简某堂、简某琳、罗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