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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逃逸后好友包庇,肇事者包庇者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6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酒驾肇事逃逸后好友包庇

2012年3月1日上午8点左右,陈某龙酒后无证驾驶朋友郭某业的小轿车沿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某路段时撞伤37岁的被害人师某(女)后驾车逃逸。2012年3月8日,陈某龙的朋友杨某华按照事先与陈某龙商量好的“对策”冒充肇事司机向东莞市交警支队某大队投案,另两个朋友黄某康、郭某业按照事先商量好的“对策”配合杨某华向警方作伪证时被识破,并当场被抓。2012年3月14日被害人师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同日,陈某龙投案自首。

肇事者包庇者如何处罚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龙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郭某业等三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构成包庇罪。陈某龙有自首情节,并于2012年3月26日赔偿师某家属4万元。2012年6月20日师某家属提起的民事诉讼经东莞第二法院判令陈某龙赔偿师某家属83万多元,郭某业负连带赔偿责任的执行期间,陈某龙父亲代其支付了15万元部分赔偿款,师某家属对陈某龙的行为予以谅解,依法可以对陈某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某业、黄某康归案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最后,东莞第二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龙有期徒刑四年;以包庇罪分别判处郭某业、黄某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杨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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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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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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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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