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损失
2010年农历4、5月,被告人彭某英伙同被告人林某春一同开采无证煤硐。2010年4月14日和2011年7月1日,永定县培丰镇人民政府对其制止开采,但两被告人仍拒不停止开采。据悉,被告人彭某英和被告人林某春非法得款共计9万元,其中被告人林某春非法得款2万余元。经鉴定,造成无烟煤矿产资源破坏量为379。47吨,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8。97万元。
非法采矿罪判如何处罚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英、林某春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经鉴定,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8。97万元,两被告已构成了非法采矿罪;另悉,该案被告人彭某英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炸药3。09公斤,雷管10发,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最终,永定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了林某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非法采矿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彭某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