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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女青年遭网友强奸后又被迫卖淫,数罪并罚如何适用

此文章帮助了42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外地女青年遭网友强奸后又被迫卖淫

被告人蒋某(26岁)系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某乡村民。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蒋某在网络上认识了应朋友之邀从贵州省毕节市来到宿州市的女青年魏某(22岁)。2011年11月11日晚上7点左右,魏某在宿州市环城路某网吧上网时,再次与被告人蒋某在网上相遇,当日晚上11点左右,蒋某伙同他人以请吃饭为名将魏某带至宿州市某浴池,并在该浴池三楼包厢内采取暴力手段奸淫了魏某。之后,蒋某又强迫魏某为其卖淫挣钱,魏某当晚被迫在该浴池卖淫二次。2011年11月12日晚上8点左右,魏某趁机从该浴池楼上卫生间跳楼逃走时摔伤腰部,经鉴定,被害人魏某系腰椎体爆裂骨折造成马尾或脊髓腰骶段损害,损伤程度属重伤。

数罪并罚如何适用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又以营利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看管,造成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又构成强迫卖淫罪。

最后,埇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蒋某在判决生效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经济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877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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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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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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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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