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和单位为:
(1)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与《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的作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的“被害人”不同,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 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能把人民检察院简单地理解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