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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送孕妇回家被杀害 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554人  作者:达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孩送孕妇回家

17岁的小萱是桦南县人民医院的实习护士。24日14时30分,小萱从医院步行前往小保利宾馆。临行前,小萱给朋友发微信说要给别人送东西。当天15时15分,小萱给朋友发来微信“送一名孕妇阿姨,到他家了。”而让所有人没想到的是,这句充满爱心的留言竟成了小萱留在人世间最后的信息。

当天,小萱彻夜未归,家人和朋友四处寻找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朋友们还通过微博、微信发布寻人启事,希望找到女孩的踪迹。而27日,他们接到了公安机关送达的噩耗,“小萱可能遇害了,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孕妇谭某已经被警方抓获,其交代了他们利用女孩同情心将小萱骗至出租屋内,伙同丈夫白某杀害小萱的犯罪事实。”

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是孕妇,为保障胎儿的安全,只能监视居住了。

达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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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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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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