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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送孕妇被杀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78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孩送孕妇被杀

7月26日,桦南镇居民胡某来到桦南县公安局报案,称女儿胡伊萱于24日下午离家后与家人失去联系。原来,事发当日胡伊萱被一名假装肚子疼的孕妇谭某骗到楼上之后,孕妇把事先买好的迷药放入酸奶中,小姑娘喝完之后就迷迷糊糊晕躺在床上了。犯罪嫌疑人白某将其抱进卧室,发现胡伊萱正在月经期,便放弃了强奸的想法,对其实施了猥亵。

事后犯罪嫌疑人白某提议杀人灭口,便用枕头按住了胡伊萱的头部,胡伊萱惊醒挣扎,谭某便上前按住了胡伊萱的手脚。白某和谭某将胡伊萱闷死后装进了旅行箱,用红色轿车拉到小树林毁尸灭迹。

目前,嫌疑人白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嫌疑人谭某因怀有身孕还有10天是预产期,被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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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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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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