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送孕妇被杀
7月26日,桦南镇居民胡某来到桦南县公安局报案,称女儿胡伊萱于24日下午离家后与家人失去联系。原来,事发当日胡伊萱被一名假装肚子疼的孕妇谭某骗到楼上之后,孕妇把事先买好的迷药放入酸奶中,小姑娘喝完之后就迷迷糊糊晕躺在床上了。犯罪嫌疑人白某将其抱进卧室,发现胡伊萱正在月经期,便放弃了强奸的想法,对其实施了猥亵。
事后犯罪嫌疑人白某提议杀人灭口,便用枕头按住了胡伊萱的头部,胡伊萱惊醒挣扎,谭某便上前按住了胡伊萱的手脚。白某和谭某将胡伊萱闷死后装进了旅行箱,用红色轿车拉到小树林毁尸灭迹。
强奸后为灭口而杀人怎样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