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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孕妇被杀 强奸后为灭口而杀人怎样定罪

此文章帮助了118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孩送孕妇被杀

7月26日,桦南镇居民胡某来到桦南县公安局报案,称女儿胡伊萱于24日下午离家后与家人失去联系。原来,事发当日胡伊萱被一名假装肚子疼的孕妇谭某骗到楼上之后,孕妇把事先买好的迷药放入酸奶中,小姑娘喝完之后就迷迷糊糊晕躺在床上了。犯罪嫌疑人白某将其抱进卧室,发现胡伊萱正在月经期,便放弃了强奸的想法,对其实施了猥亵。

事后犯罪嫌疑人白某提议杀人灭口,便用枕头按住了胡伊萱的头部,胡伊萱惊醒挣扎,谭某便上前按住了胡伊萱的手脚。白某和谭某将胡伊萱闷死后装进了旅行箱,用红色轿车拉到小树林毁尸灭迹。

强奸后为灭口而杀人怎样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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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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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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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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