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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度是敲诈勒索吗,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163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维权过度是敲诈勒索吗?

一台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为大三学生黄静换来了10个月的“牢狱之灾”。2006年,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然而在维权过程中,黄静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黄静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

然而,黄静在看守所被关押10个月后,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在《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中指出:“黄静及律师采用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消费者维权或者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就是对维权过度是敲诈勒索吗,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问题的解答。实践中,有些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尽管表面上看有些过火,比如“发现所购买电脑CPU有问题而索赔500万美元”,但也不过是一件民事行为,是一件受民法调整的行为,而不应被看做犯罪。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务的行为。我们应了解,发出威胁的方式,既可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示,也可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人转达,这些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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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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