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人有哪些
谁是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人及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主体,是指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因而没有防止被监督管理人的过失行为及危害结果,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管理人。在处理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中,如何认定该类犯罪的主体非常重要。
二、怎样认定监督管理过失犯罪
首先,必须确定行为人是否负有特定的监督管理义务。所谓特定的监督管理义务,是指行为人在业务、国家公务活动中负有的监督被监督管理人正确从事业务、国家公务活动、建立安全管理体制、控制自己支配范围内的危险源,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如果担负监督管理义务就必须正确履行,否则因此造成危害结果的就可能成为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监督管理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六种:
(1)法定的监督管理义务;
(2)业务分工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
(3)因支配危险源而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
(4)因协议或者其他法律行为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
(5)先行行为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
(6)业务、公务惯例或者常理要求的监督管理义务。
其次,必须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的监督管理权限。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监督管理义务不可能都明确到每一种具体的监督管理人员身上,往往是规定什么样的单位负有哪些监督管理义务。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要判断究竟是谁构成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就需要考察在这些单位内部哪些人员是监督管理人员,各个监督管理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拥有多大范围的监督管理权限,担负多大范围的监督管理义务。只有担负的监督管理义务能够在其实质拥有的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人,才能构成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
具体确认原则有以下几种
1、按照危险源支配的原则来确定
在业务活动或者国家公务活动中,危险源由谁支配、管理,谁就有义务保证危险源不至损害他人权益。例如,某法院查封了某公司开办的游乐园中的鳄鱼馆,该法院对查封的鳄鱼馆就负有管理义务,必须安排人员妥善管理,确保鳄鱼不伤害他人。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
现代社会中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的管理体制或多或少地带有科层制的特点,在这些单位内部都按照一定的规则,根据职能将权力进行分解,设置一定的部门和职位,由这些部门和职位上的人来具体行使权力。科层制具有等级制、专业化、技术化、规则化等特点。
因此,要求上位者必须使每位成员都掌握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必须遵循的规范。由于单位的运行具有等级制、专门化、技术化、规则化等特点,在因单位运行的某个环节出现错误,并因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就应当根据领导管理体制中分工负责的实际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
3、按照以直接行为人为起点向上追查的原则来确定
只有那些对直接行为人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人,才可能成为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直接行为人是直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人,其本身不属于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如果构成过失犯罪的,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