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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年强奸21位留守女 强奸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2002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两年强奸21位留守女

泗县男子魏本华在2010年出没安徽省宿州市和江苏省几个乡镇农村,利用自己改制的动物捕杀器和布袋,以捂嘴勒脖子等方式,将20多名留守女奸淫,作案多达20余起。这个现年58岁的泗县男子终于为自己的疯狂付出代价。2012年2月27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魏本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强奸罪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行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但是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强奸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该行为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分析,有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比如说以杀害被害人或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威胁的;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相胁迫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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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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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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