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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送孕妇被杀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37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孩送孕妇被杀

7月26日,桦南镇居民胡某来到桦南县公安局报案,称女儿胡伊萱于24日下午离家后与家人失去联系。原来,事发当日胡伊萱被一名假装肚子疼的孕妇谭某骗到楼上之后,孕妇把事先买好的迷药放入酸奶中,喝完之后胡伊萱就迷迷糊糊晕躺在床上了。犯罪嫌疑人白某将其抱进卧室,发现胡伊萱正在月经期,便放弃了强奸的想法,对其实施了猥亵。事后,胡伊萱被杀人灭口。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制猥亵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普通)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一)客体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妇女罪侵犯的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二)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妇女罪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强奸罪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三)主体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四)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强制猥亵妇女罪不以强行奸淫为目的;强奸罪以强行奸淫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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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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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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