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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报复将人打成轻伤 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此文章帮助了1045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为报复纠集同伙将人打成轻伤

2011年5月17日23时许,大学生张某看到同是大学生的王某和他人在海口桂林洋高校区园中园一个烧烤摊吃烧烤,由于两人之前曾因琐事发生过矛盾,张某便叫来韦某强、刘某成准备报复王某。18日凌晨1时许,王某等人返回学生宿舍时,张某等人对王某进行殴打,致其双眼充血、脸部和下巴受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张某等3人与王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人民币15万元。王某对张某等3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定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判刑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等3人采用暴力手段,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张某宣告缓刑;韦某强、刘某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美兰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作出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韦某强、刘某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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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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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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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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