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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135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成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心态,则不是犯罪;其次,本罪所称的“容留”,是指为卖淫者提供场所;最后,“引诱”、“容留”、“介绍”这三种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便足以成立本罪,实施其中两种以上的,也不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处罚的介绍,希望您对我们的回答感到满意。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是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如果数个卖淫者为赚钱,而互传信息、互为掩护结伙卖淫,则不以犯罪论处,因为她们都是卖淫者,无主从之分,也无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仅以治安管理处罚。但如果行为人既参与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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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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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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