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实践中一般是如何认定贪污罪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以上就是对于贪污罪的概念,以及如何从四个构成要件上来认定贪污罪的一个简单介绍。根据上文,必须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如果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比较小,且情节轻微的,一般是不以贪污罪论处的,而仅是给以党纪、政纪处分。因此判断行为人的贪污是否构成贪污罪的,是要综合具体贪污的数额和情节轻重来看的。所以我们建议当事人最好能够及时向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寻求帮助,让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为其辩护,争取做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