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报复陷害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和举报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二)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所谓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告发、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人。
控告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申诉人,是指对于自己所受的处分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意见,要求改变原来处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的人。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的,如果实施了报复陷害行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侵犯的客体,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论处。
二、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
(一)犯罪客体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民主权利。证人,是案件得到合法、公证处理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有些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证人的作用尤为重要。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客观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利用手中职权,假公济私,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也可以是行为人没有利用职权而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依法作证的证人。
(三)主观方面不同。两罪的主观特征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行为人具体的故意内容不同。
(四)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则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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