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应该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也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行为。
6、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上文就为您简单介绍了票据诈骗罪的概念,以及从哪些方面着手才能正确认定票据诈骗罪。一般来说,行为人利用金融票据所实施的诈骗行为,只要符合上述四个犯罪构成,就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但是,由于金融活动的特殊性,行为人在进行诈骗活动的过程中可能会表现出多种行为方式,而有些行为方式并不会构成票据诈骗罪。这时,就需要对票据诈骗罪的认定有一个更深层次的认识,而很多不了解法律的当事人往往不能准确把握这方面。所以我们建议当事人最好能够请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来处理案件,律师毕竟有着多年的诉讼经验,对法律规定也更为熟悉,一定会为当事人妥善处理好这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