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应该如何认定
累犯可以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犯罪分子。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适用一般累犯的规定。其构成要件为: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有一罪为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刑罚条件。前罪和后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罪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则不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之内。对于缓刑和假释来说,若后罪发生在假释和缓刑期间,均不构成累犯,但应当撤消缓刑和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发生在假释期满之后的5年内,则构成累犯。
(4)年龄条件。行为人犯前罪和后罪时均应年满18周岁。如果行为人实施两罪时均未满18周岁或实施前罪时未满18周岁,则不构成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任何一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其构成条件为:
(1)前罪与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任何一罪。前罪和后罪均不是或其中一项不是,则不构成特殊累犯。
(2)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赦免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任何一罪,均构成特殊累犯。即前罪与后罪之间没有时间限制。
二、缓刑是否能够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视为缓刑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这就等于没有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累犯的成立必须满足前罪和后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罪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则不构成累犯。
如果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对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而不按累犯处理。
综上所述,缓刑犯在考验期满5年内又犯新罪还是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被发现漏罪,均不能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