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考研题免于刑事处罚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进入考场偷拍试卷作弊的田某、张某作出一审宣判。
在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学生田某、张某混入考场偷拍试题。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主要有以下四类: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