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该罪需要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利用了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等职务上的便利。
2、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即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3、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具体表现为: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二、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只能是公款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后者不仅包括国有、集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