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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迫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的构成和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8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强迫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二、强迫卖血罪的犯罪构成

强迫卖血罪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

1、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绝不允许把血液作为商品进行倒买倒卖,从中谋利。《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即是对上述制度的直接违反和破坏。

2、本罪还直接侵犯公共卫生。血液是国家一种特殊的宝贵资源。对这种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地区或级别差异。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由于把血液视作商品进行买卖,必然降低血液的质量标准,甚至想方设法逃避血液管理与监督,从而危及不特定或多数用血者的健康、生命安全。

3、本罪还直接侵犯了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1、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或实施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卖血行为。

2、他人既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

应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故犯罪的成立不以发生实害后果为条件。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为此为构成要件。

三、司法实践中对强迫卖血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1、构成本罪必须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卖血的行为。暴力、威胁是本罪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如果不是用暴力、威胁而是教唆、帮助他人卖血,则不构成犯罪。用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其他强制方法,如麻醉方法,也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罚。

2、,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人强迫他人卖血,如果不是以卖血为强迫内容,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是强迫他人献血,一般不构成犯罪,构成其他犯罪时按相应犯罪处罚,如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等等。

(二)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在使人卖血上完全相同,也往往具有谋利的非法目的,犯罪对象都可以是不特定的他人,但它们的区别如下:

(1)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强迫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他人卖血的行为;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客观行为是组织行为,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而不是被迫卖血。

(2)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对象则原则上为多人,通常是3人以上,但如果组织行为是出于概括的故意而反复多次实施,则每次行为的被组织者也可以是一人。

(3)处罚也不同。本罪之所以重于非法组织卖血罪,是因为本罪侵犯了三种直接客体,而后者侵犯了两种直接客体。

(三)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是血液犯罪,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严格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侵犯的是三种直接客体,而后者则仅侵犯了两种直接客体,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利。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强迫的行为,而后者则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即前者是将血液非法地作为商品加以出卖,而后者则没有作为商品出卖血液,而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血站,拉自采供血液。

(3)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

(4)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也不同。

(5)处罚的严厉程度不同。本罪由于在立法上与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样,采用了转化犯的立法技术,故最高刑为10 年有期徒刑。后者没有这一立法特点,故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四、强迫卖血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便是关于什么是强迫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的构成和认定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只要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并且符合强迫卖血罪的构成要件就构成本罪,不管这个他人是亲友还是陌生人,只要构成本罪就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如果您遇到了这个问题,最好是请个刑辩律师帮助诉讼,毕竟犯罪情节的轻重不同,刑罚的轻重也不是不同的,律师可以在这方面帮助您辩护。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如从海上偷渡造成被组织偷渡者落水淹死),仍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此外,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应以数罪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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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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