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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452人  作者:惠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怎样认定徇私枉法罪

该罪属于行为犯,即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背事实私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为,无沦上述行为是否达到目的,均为该罪既遂。

若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检举,或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者行为人工作发生变动而未能继续完成法定行为,其已经实施的行为又不足以达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为该罪未遂。

二、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可以构成共犯;后者主体是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四种诉讼参与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上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而后者除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具有一定的身份,并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作伪证外,证人只是具有证人的身份,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要求身份条件和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前者犯罪手段广泛,除在制造伪证、隐匿、销毁证明材料上与后者相同外,还可以在起诉、审判过程中曲解或滥用法律条文,玩弄或违反诉讼程序,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而后者行为人只能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作虚假证明、作不符合事实的记录、作违背事实的鉴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译。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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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当中,如何认定渎职行为与所发生的后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因为渎职行为往往隐藏在严重后果背后,不是引起后果的直接原因。在错综复杂的事实中甄别渎职行为与严重后果的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的焦点,也是刑事律师辩护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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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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