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责任能力分类有哪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有哪些?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其概念和内容在各国刑事立法中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刑法中关于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确认的。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指两类人,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为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例如: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从设立这一责任能力层次的立法例看,这种相对无责任能力人都是已超过完全无责任能力的年龄但又未达到成年的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例如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是有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2)又聋又哑的人;
(3)盲人;
(4)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是怎样?
1、刑事责任能力受诉讼程序的制约,主要是由于追究限制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必须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而精神病人所患疾病对其诉讼行为能力必然产生影响,进而以此为中介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
2、刑事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并在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行为的能力。他主要受由感知、记忆和表述等三种具体能力所构成。受精神疾病的影响,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会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
3、以前理论界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二分制的划分,即全有或全无的划分。但是大量的司法精神病学原理和鉴定实践表明,相当一部分精神病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述案件事实的能力只是有所减弱,而并未完全丧失,有鉴于此,有学者认为应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三分制的划分,增加规定患者感知、记忆和表述案件事实的能力之一,虽未达到丧失或严重障碍的程度,但却受到一定损害或有所减弱的,应判定为限制刑事诉讼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