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二、实践中是怎么认定破坏军婚罪的呢?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三、破坏军婚罪的行为类型有哪些?
(一)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以上就是关于破坏军婚罪的法律概念,以及如何认定破坏军婚罪的简单介绍。在实际生活中,有的人在与对方结婚时可能并不知道对方是有配偶的现役军人,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具体故意的主观倾向,因而不会构成破坏军婚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有些并不会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当事人在面对这类案件时,很可能会因为对破坏军婚罪的构成不太了解,而盲目认罪,并遭受不应有的刑事处罚。因此我们就建议这类案件的当时人最好能够及时联系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并将具体情况如实告知律师,好让律师为您的正当权益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