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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选举罪,应该怎么正确认定破坏选举罪?

此文章帮助了42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应该怎么正确认定破坏选举罪呢?

(一)客体条件

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更要标志。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护。

(二)客观条件

破坏选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2、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中,即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

3、破坏选举的行为还必须属于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破坏选举罪。仅有破坏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也不能以破坏选举罪论处。

(三)主体条件

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因此,不是选举工作人员的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四)主观条件

破坏选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出于给自己或自己亲友争取选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满的候选人当选,也有的是对选举工作有意见等等。不同的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以上就是对破坏选举罪的法律概念,以及如何认定破坏选举罪的简单介绍。虽然从上文所述的来看,要正确认定破坏选举罪,主要是看是否具备了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情况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当事人对准确认定破坏选举罪仍然存有一些困惑,例如,哪些具体行为是属于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怎么判断行为人是否在主观上表现出故意,等等。因此我们就建议当事人,在这方面不妨请刑事方面的律师帮忙,律师更加熟悉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操作,一定会给您专业的指导意见。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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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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