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医疗事故罪和其他犯罪?
(一)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指挥生产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二者业务性质不同。
2、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于生产作业中,而本罪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二)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三)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二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
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本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
4、客观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本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
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二、医疗事故罪怎么判?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文就是关于医疗事故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以及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处罚标准。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准确区分医疗事故罪和其他犯罪,因为刑法对每个犯罪的量刑标准都不一样,如果将某一犯罪错误的认定为另一种犯罪,对当事人是极为不公平的。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最好可以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为其处理案件,以避免被错误定罪的这类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