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有未遂吗
对贪污犯罪是否存在未遂,有三种意见:
1、认为贪污罪不存在未遂,其理由是贪污罪属于结果犯,如果行为人因故未能实际占有公共财物,就不构成犯罪,更无未遂可言,实际上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贪污犯罪存在未遂,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公共财物,实际已经控制了公共财物的是既遂,反之则是未遂;
3、贪污罪存在未遂形态,区分贪污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占有公共财物,占有的是既遂,未能占有的是未遂。后二种观点均主张存在贪污未遂,但区分的标准又有不同。
二、贪污未遂与既遂如何区分
关于贪污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的以下见解:
1、失控说,认为应以财产所有单位是否失去对公共的控制为界;
2、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其控制其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为界;
3、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公共财物是否已经脱离所有单位的控制和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为界。
4、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区分犯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此说的明显特点是强调主客观相统一,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出发,贪污罪的所谓齐备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就是行为人客观上完成了贪污行为并占有了公共财物,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就属于贪污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