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货币罪的认定要点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根据该规定,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出于何种目的,是否牟利,使用何种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制造货币版样或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币和外币,不只限于人民币,这是对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修改。《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货币,即人民币。
(三)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伪造货币是一种故意犯罪,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可能有所不同,如有的是为了某种政治目的,有的是为了牟取暴利,但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则是相同的。
二、伪造货币罪的数额标准
关于伪造货币构成犯罪的具体数额,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8日作了专门的司法解释。
(一)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本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本条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践中出现的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行为,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