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情况紧急,依法将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予以羁押,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最常适用的一种强制方法,在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中占有着十分重要的位置。
在依法的前提下,准确灵活地运用这一强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逃避侦查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从而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干警对刑事拘留运用的好与坏,它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虽然公安机关在内部 不断加强对干警业务素质的培养,使公安干警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意识,执法水平都有大幅度提高,但是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公安干警对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的性质、适用对象、程序、作用等方面的理解尚不够深刻、透彻、全面。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还存有许多问题,而解决好这些问题将更加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提高执法水 平、严格执法并充分发挥这一强制措施的作用。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有多长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0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
(一)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三)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 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