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国家赔偿后排除正当防卫吗
首先,将“正当防卫”归入“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这种“其他……情形”条款属于法律上的弹性条款,是为补救法律所未能涵盖的其他同类情况而设置。这种条款通常比较笼统,但它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是,应当与同一条文中已明确列举的事项保持相对一致性。比如前述条款,从已列举出的事项可以看出,这种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一般是指可能存在某种违法犯罪情形,但由于特定原因而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就包括防卫过当。对此,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而正当防卫行为原本就不构成犯罪,且属于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故所谓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无从谈起。
其次,国家赔偿法并未将正当防卫被羁押的情况,排除于国家赔偿范围之外。
该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内容针对的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却并未将刑法第十七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同时包括进去。
最后,这一问题实际上也暴露出目前国家赔偿法存在的一些含混之处,以及刑事法律中对正当防卫行为认定方面存在的一些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公、检、法机关各自对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权限。实践中,公安侦查阶段认为行为人是正当防卫可放人;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或者审查起诉时,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时,也可作不捕或不起诉处理;而法院审判阶段,法官认为是正当防卫,则可认定被告人无罪并予以释放。
由于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阶段的职责和任务不同,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难免产生不同认识,从而可能造成错误羁押。因此,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实现相互间的充分协调与契合,避免再次出现此类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