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除此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法人单位,均不具有本罪的主体资格。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法人单位具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故意。
二、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单位受贿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受贿罪相混淆。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二:
第一是单位受贿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
第二是单位受贿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受贿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受贿人个人非法占有。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受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受贿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