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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决犯立功有哪些法律后果,重大立功表现如何界定?

此文章帮助了389人  作者:成都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已决犯立功有哪些法律后果

已决犯的立功,其法律后果突出体现在《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四百四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其法律后果是对该犯罪分子已科刑罚的减轻,甚至免除其罪。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决,不以犯罪论处。

二、重大立功表现如何界定

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的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拘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种既自首又立功的,属于自首与立功的竞合情形,我国刑法对此种情形规定了绝对从宽处罚的原则。

成都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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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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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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