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可以自由活动吗,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呢?
案情介绍:
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祁某一年前曾被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公安分局逮捕后取保候审,未料在此期间,祁某又故伎重演,以能搞到煤为名骗得鄂尔多斯市一家公司近50万元巨款后远逃。东胜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经过大半年的追踪,已于今年9月9日将祁某缉拿归案。
2003年12月,犯罪嫌疑人祁某自称是某煤炭公司副总经理的侄子,能搞到煤,取得了山西人王某的信任,并与王某签订了购煤合同,协定同年12月31日前发往天津一列煤。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浙江人蒋某承诺为其发煤,并于12月19日收取了蒋某购煤预付款50万元,王某将其中42万元预付给祁某。到了2004年2月26日,祁某声称车皮已经订好,又让蒋某预交了10万元人民币。祁某收到货款后只给蒋某发了价值5万元的煤,之后再无音讯。
2004年6月3日,东胜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报案后立案展开调查,并于7月20日将祁某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的8月中旬祁某故伎重演,又以能发煤为名,同鄂尔多斯市某铁路公司的杨某签订了购煤合同,收取购煤预付款50万元。当约定的发煤期限过后,经杨某多次催促,无煤可发的祁某于2004年12月份退还杨某15万元,此后,祁某潜逃。东胜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围绕祁某的社会关系展开调查摸排,经过八个月的调查取得了犯罪嫌疑人祁某在呼和浩特活动的线索,并于近日将其抓获。
法院判决:
对犯罪嫌疑人祁某取消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为逮捕,没收祁某缴纳的保证金。
律师解答: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予以逮捕。
因此,取保候审期间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必须要遵守法律相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