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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身份证骗取信贷不构成犯罪,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此文章帮助了107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般群众在贷款的时候都会要求提供真实的身份证,用假身份证骗取信贷构成犯罪吗,贷款诈骗罪怎么认定呢?

案件介绍:

1、2007年4月3日,被告人韦某以经营服装生意为由,使用本人照片及“韦某怡、452731198006081026”的信息办理了虚假的身份证,由其母亲蒙某作为担保人,持该身份证复印件到大化信用社,向信贷员骗得贷款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韦某将钱用于赌博,导致贷款到期无钱归还,即用旧档案复印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多贷10000元人民币来支付利息。案发后,蒙某于2011年5月21日代韦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35564元。

2、2008年3月20日,被告人韦某涛以装修房子为由,提交替换为自己头像的“黄某青”身份证复印件,冒充“黄某青”,由其父亲韦某春作为担保人,到大化信用社向信贷员骗得贷款2万元人民币。得逞后被告人韦某涛将钱用于赌博。案发后,其胞妹韦某芳于2011年5月10日代韦某涛偿还本金及利息共27873元。

法院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二被告人所骗取的这两笔款项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均贷款诈骗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韦某、韦某涛虽持个人虚假的身份证并虚构贷款用途,向信用社借贷,但被告人韦某、韦某涛在办理上述贷款的借款手续时,分别以其母亲蒙某、韦某春作为借款担保人,担保人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提供了真实的身份信息,并承诺承担担保责任,而蒙某、韦某春都是退休干部,有固定收入,并在办理担保协议书上签字,韦某、韦某涛所借的贷款到期后,信用社信贷员也没有向担保人发出催缴通知书。案发后,蒙某、韦某芳已实际代韦某、韦某涛偿还了上述两笔贷款本息,故认定被告人韦某、韦某涛主观上具有诈骗该两笔贷款的故意,证据不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所借的上述两笔贷款不构成犯罪。

律师解析: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其次,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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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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