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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682人  作者:南通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

有下列7种行为之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

(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

(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二、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区别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被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中,其两者主体、主观罪过相同,采用的手段也相似,在客观方面都可实施暴力行为,主要区别有:

(1)犯罪对象不同。 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证人。这里的证人不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人。

(2)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采取肉刑和变相肉刑两种,即既可以采取暴力方式,也可以采取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采取暴力方式。

(3)行为方式的时空条件不同。 刑讯逼供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而暴力取证罪则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中。

(4)犯罪目的不同。 刑讯逼供罪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而暴力取证罪的目的则在于逼取证人的证言。

南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在我国,刑讯逼供是被明文禁止的行为,但在实践中,为了能早破案,刑讯逼供普遍存在。如果遇到了刑讯逼供,受害者一定要保存相关证据,请律师介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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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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