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从概念上来讲,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是否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主要看是否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为人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
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虽然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是滥用职权罪。
(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因严重徇私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怎样才能达到认定该罪的严重标准呢。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 (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这些问题的简单介绍。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之所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多半与收受贿赂有关,此时究竟是处以其中一罪还是两罪并处,是处以受贿罪还是非法低价出让国语土地使用权罪,都要综合每个具体的案件从专业的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有这方面的法律需要,笔者建议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更为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