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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食品监管渎职罪,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

此文章帮助了1410人  作者:清远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食品监管渎职罪

简单的说,食品监管渎职罪,就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食品监管渎职罪主要由以下几点构成。

(一)行为人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

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

(三)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本罪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危害行为上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二为滥用职权即积极的作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在危害结果上要求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

了解了什么是食品监管渎职罪,那么在具体案例中,我们又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呢。一是从行为人的心理结构看:在认识因素方面,食品监管人员行使国家监督管理职权,经过一定的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本部门的监管业务活动,对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导致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认识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食品监管人员对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的心态或者轻信避免的心态。

二是从本罪客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看:食品监管渎职罪是特殊的渎职罪,食品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自然、社会、人为等介入因素,渎职行为与实际危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关系而非直接关系,食品监管人员在此扮演的是间接责任人的角色。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食品监管渎职罪,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相关介绍,如果您对本罪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刑辩律师,因为该罪从刑法修正案(八)才成立,于 2011 年 5 月 1 日 起才施行,施行时间短,现实可参考的案例不多,导致对本罪的认定有许多困难,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此罪的困扰,笔者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您提出适当的辩护意见,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清远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渎职犯罪当中,如何认定渎职行为与所发生的后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因为渎职行为往往隐藏在严重后果背后,不是引起后果的直接原因。在错综复杂的事实中甄别渎职行为与严重后果的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的焦点,也是刑事律师辩护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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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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