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
从概念上理解,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到该罪的犯罪构成,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
(一)行为人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的心态。
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三)行为人客观上具有徇私舞弊的行为。
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行为是在招收公务员工作中徇私舞弊。这里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招收而不予录用、招收。
二、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的;
(二)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的;
(三)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四)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此外,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本罪的重大案件是指:
(一)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的;
(二)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工作重新进行的;
(三)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本罪的特大案件是指:
(一)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的;
(二)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工作重新进行的;
(三)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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