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行为人须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的心态。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税务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少征税款的行为,破坏了有关税收管理法规,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但仍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二是必须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三是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损失。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需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才能立案。而关于何为“重大损失”,司法解释中已有规定,根据1999年9月16日高检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对于多次不征或少征税款,未经处理的,不论不征或少征的对象是否同一纳税人,不征或少征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等问题的简要介绍。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个罪名的判定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情节进行综合判断,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如果您或您的亲友不慎涉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笔者的建议是最好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以便您能获得及时有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