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夺罪如何认定?
抢夺公私财物。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第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二、抢夺罪应该如何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行为人抢夺,在以下情形下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