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有下列7种行为之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
(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
(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二、刑讯逼供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极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为: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