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四)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五)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另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出资证明;
(二)股东名册;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四)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
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二、股权继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如果死亡股东的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或是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
(二)只有股东为自然人的股权才可以作为遗产。
(三)有限公司未缴齐出资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拥有的股权也可以成为遗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些规定看,《公司法》允许股东在法律规定的限额、限期内分期缴纳出资,自然人股东未缴齐出资,不影响其在公司的股权,该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可以成为遗产。但是,如果该死亡股东需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财产性责任),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自然也应由继承股权的法定继承人来承受。
(四)如果死亡股东生前在公司担任了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应告知继承人,虽可取得股东资格,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继承人生前的职务。因为,公司的高管职位要么由股东会任免,要么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不能世袭。要想取得相关职务,按公司章程办理。
上文中提到的需要提交的这些证明材料是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所必须,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缺一不可。股权继承公证需要准备完成的材料,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公证失败,为了节省您的宝贵时间,同时也为了避免造成您无谓的损失,在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如果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建议您咨询或者直接聘请这方面的专家律师,律师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相信一定能为您提供很好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