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公房是否属于可继承遗产
父母原先承租的公有房不属于其遗产。共有居住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只能由政府授权的机构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能够作为公民遗产的财产,则必须是该公民生前拥有所有权的财产。
但是,共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事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事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窒息亲属也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必须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由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等继续履行原来的租赁合同,而不是继承遗产。
二、承租人死亡公房如何处理
公有住房的租赁权既然不能被继承,那实践中又如何处理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法律赋予了承租人生前同住人享有一项法定权利,即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当然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的权利,其权利基础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变更,而不是基于继承关系中的法定继承发生的。
由此可知,普通房屋租赁权在我国是不可以继承的。公房租赁权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权,出租人是国家,承租人死亡后租赁权的归属,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确定,并不同于普通房屋的租赁权。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因此,公房租赁权可以在原承租人死亡后有条件的转移,但不是基于继承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缓冲处理。现在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我国现实的社会实际。公有居住房屋的所有权属国家,只能由政府授权的机构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公产房承租人来说,其对公房只有使用权,承租使用权是不能作为个人遗产来继承的。但公房租赁权可以在原承租人死亡后有条件转移。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