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版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邮件是指通过电子等方式产生、传递、接收或储存信息的方式,是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之一种。根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只规定了五种有效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没有电子遗嘱的规定。
因此尽管电子邮件属于书面证据的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电子邮件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便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注有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电子签名已经第三方认证并非伪造,也不能认定该电子邮件遗嘱为有效的遗嘱。
二、哪些遗嘱属于有效遗嘱
目前不少老年人知道了用遗嘱方式处置自己的财产,但有些老年人对遗嘱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缺乏认识和理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从而既违背了自己的意思又妨碍了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一般来说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至四款规定:“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当事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成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对自己的遗嘱可以申请公证,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具有最强的证明力,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的遗嘱。